淮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一条有效个人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固定住所;(三)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