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个人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固定住所;

(三)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