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