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