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公民应当具有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基本行为规范和文明素养。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礼仪,言行举止文明,爱护公共财物;

(二)保护生态环境,绿色低碳生活,节约公共资源,维护公共卫生,分类投放垃圾;

(三)文明出行,安全礼让,有序停放交通工具;

(四)文明旅游,尊重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和设施;

(五)文明经商,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文明上网,拒绝网络暴力,不散布虚假和有害信息,不窥探、传播他人隐私,自觉维护网络秩序;

(七)文明就餐,点餐适量,拒绝浪费;

(八)尊崇英雄烈士,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尊敬道德模范;

(九)尊师重教,立德树人,净化校园及周边环境,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十)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救死扶伤、关爱患者,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

(十一)家庭和睦,互敬互爱,尊老爱幼,勤俭持家,培养和传承良好家风;

(十二)邻里友爱,守望相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文明处理矛盾纠纷;

(十三)移风易俗,破除陋习,文明节庆,文明祭扫,婚丧嫁娶不大操大办;

(十四)其他应当倡导的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