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实施、指导协调、检查考核、评估通报。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