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