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第二十七条有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评价和时间储蓄制度,完善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对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活动成绩突出的个人、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