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投诉,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平台,受理投诉举报,及时查处并反馈结果;查证属实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举报投诉人适当奖励。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