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投诉,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平台,受理投诉举报,及时查处并反馈结果;查证属实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举报投诉人适当奖励。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