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第二十三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