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第二十二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等在依法组织制定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规约、行业协会章程中,应当对文明行为有关内容进行约定,督促成员共同遵守。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