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第十二条有效在查处属于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时,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依法采用拍照、录像、调取视频监控、笔录等方式取证。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