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第十三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社区)、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