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第十一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对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应当制定综合治理方案,建立综合治理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重点监管等工作。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