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便溺;

(二)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有禁烟标志的场所吸烟;

(三)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出店经营,随意露天烧烤、排放油烟、倾倒污水,随意张贴、喷涂、散发广告;

(四)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绳)牵引,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未及时清除犬便,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五)在小区公共区域私搭乱建、堆放杂物、乱停车辆、饲养宠物和家禽,圈占公共绿地、毁绿种菜,高空抛物;

(六)违规私拉乱接电线,在建筑物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七)驾驶机动车违规使用通讯工具、鸣喇叭、使用远光灯、穿插变道、不避让行人或者随意停车,驾乘人员车窗抛物;

(八)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不在规定车道行驶、使用通讯工具,违规逆向行驶、加装遮阳蓬(伞);

(九)行人乱穿马路、闯红灯、跨越交通隔离栏(带);

(十)违规占用公共停车位,在公共停车位私装地锁、堆放物品;

(十一)进行营销宣传、娱乐、婚丧等活动产生的噪音污染,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十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十三)其他应当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