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本市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优先实行联网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具备联网直接结算条件的,优先实行联网直接结算。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