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符合本市建立家庭病床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家庭病床治疗。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报销办法。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