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参保人员患有门诊特定疾病,经门诊特定疾病鉴定机构鉴定病情符合标准的,享受门诊特定疾病医疗费用报销待遇。门诊特定疾病的种类和鉴定标准,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制定。

门诊特定疾病实行定点就医和特定的医药服务范围管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