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三章 待遇与支付第二十条有效参保人员患有门诊特定疾病,经门诊特定疾病鉴定机构鉴定病情符合标准的,享受门诊特定疾病医疗费用报销待遇。门诊特定疾病的种类和鉴定标准,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制定。门诊特定疾病实行定点就医和特定的医药服务范围管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