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超过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照规定的支付比例分担。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适时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的具体方案和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