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章 科研开发与推广应用第九条有效市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和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支持建立完善全市性的产、学、研、推、用深度融合的农业机械化技术创新体系。本市鼓励科学技术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及个人开展农业机械化科学技术研究和农业机械装备创新,研发先进适用、绿色高效、智能精准、特色专用的农业机械。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开展农业机械装备领域的关键共性核心技术研究和新型智能高效农业机械装备研究开发。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