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对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