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科学技术研究、教育、推广等机构宣传和普及农业机械化科技知识,促进农业机械化科技进步和社会化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