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妨碍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