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者违章作业的,由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