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有效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26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8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的《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