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地的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