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操作未经安全检验或者安全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操作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