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操作未经安全检验或者安全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操作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