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从事农业机械化促进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