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未申请登记的,由所在地的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所有人限期办理申报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依法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