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相关人员截留、挪用有关补贴资金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