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行驶证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经年度安全检验或者安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