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六章 安全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和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提升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水平。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信息通报等工作协调机制,依法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