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和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提升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信息通报等工作协调机制,依法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