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核发操作证件。未取得操作证件的,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