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五章 扶持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和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建设规划中,应当依法优先安排大中型农业机械停放场(库、棚)所需建设用地。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农业机械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用地,并按照规定减免相关税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作为设施农业配套用地,按照规定进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按照农用地管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