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本市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业务流程等方式,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金融支持和服务。

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对购买大型农业机械装备贷款进行贴息。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