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五章 扶持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运输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和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