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和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采取措施进行土地整理、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为农业机械化发展创造条件。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