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五章 扶持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和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对农业机械购置和报废更新、科研开发与推广、安全监管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以及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等给予扶持。市和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业机械化扶持资金使用加强监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