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会化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为农业机械跨区作业提供便利和服务,维护作业秩序,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根据农业机械跨区作业实际需要,配合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做好相关保障和服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