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为农业机械跨区作业提供便利和服务,维护作业秩序,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根据农业机械跨区作业实际需要,配合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做好相关保障和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