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质量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抽查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