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质量保障第十九条有效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农业机械产品鉴定。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并公布检测结果,为购买者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