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质量保障第十八条有效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市场的监督管理。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需要,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