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章 科研开发与推广应用第十三条有效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和农业生产技术在科研、生产、推广等方面的融合机制,推动农作物品种、耕作制度、产后加工工艺、农田基本建设等与农业机械化相适应,促进良种、良法、良地、良机配套,加快品种、栽培、装备等协同联动发展。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