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章 科研开发与推广应用第十二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农业机械科学技术人员与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技术合作提供必要的便利与支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业机械生产企业、教学科研单位、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参与技术推广,促进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转化。国家和本市设立的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化技术服务与培训。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