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章 科研开发与推广应用第十一条有效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开展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农产品初加工等绿色高效新机具和新技术的引进、示范、推广,加快节水灌溉、高效植保、产地烘干、秸秆处理等环节与耕、种、收环节机械化集成配套,推进农业生产全程全面机械化。本市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参与国内外先进农业机械技术及产品交流与合作,提升行业竞争力。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