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的各类作业活动,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报告。

作业活动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造成损坏的,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恢复,并会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对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