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下列活动应当征得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同意:(一)设置商业网点;(二)摄制、发布广告;(三)摄制电影、电视;(四)开展商业宣传、销售;(五)其他应当征得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同意的活动。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