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周边五百米半径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站外导向标识。城市管理、城乡建设、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以及周边设施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站外导向标识可以与其他城市公共信息标识组合设置,已有国际通用标识的,应当使用国际通用标识。禁止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涂改城市轨道交通导向标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