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