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