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损害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由同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发证工会取消其劳动法律监督员资格,收回《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