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内容和方式第十九条有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接到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投诉或者举报,应当进行登记,及时办理。经审查,投诉或者举报事项不属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范围或者已经进入行政执法、仲裁、诉讼程序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于接到投诉或者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投诉人或者举报人。投诉或者举报事项属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范围的,应当开展调查,并于接到投诉或者举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